青岛市房地产登记中心
文件
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青房地登政〔200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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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房地产登记中心 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
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内四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规范交易,加强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管理,根据青政办发〔2005〕28号《青岛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现将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有关预留房屋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2005年11月1日前已办理预售许可证,且已对外出售但未进行合同备案的,须于2005年11月10日前到交易中心办理合同备案手续,逾期一律按“可售”房屋纳入网上公开销售。
二、自2005年11月1日起,对取得预售许可的新建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全部纳入网上公开销售,在网上公示为“可售”状态的房屋,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
三、拟保留销售的房屋,开发企业应在办理预售许可审批时申请,该部分房屋在未竣工、取得房地产权属登记证明前一律不得对外销售。
四、对被举报或投诉违反上述规定的开发企业,一经查实,我局将采取冻结该项目楼盘,并在网上予以曝光等措施,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