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房地产权利登记
一、提交证件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身份证明; (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文件(原件)。 二、核准条件 (一)被限制权利的房地产已办理了《房地产权证》、《房地产权属准予登记通知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或合同备案登记; (二)房地产尚未被查封或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申请查封的房地产与有关文件、权属证书记载相一致。 (四)如不符合上述条件,法院强制送达的,依照青土资房发[2003]83号文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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