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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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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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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青岛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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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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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人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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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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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房地产权证(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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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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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关变更的证明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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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若所变更房地产已办理他项权证,则应同时提交他项权证原件并办理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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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或房屋用途变更的,需提交用途变更的批准文件(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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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权利人名称变更的,属个人姓名改变的,提交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属单位名称改变的,提交上级主管机关(机关、事业、团体单位)或工商行政机关(企业)出具的批准文件、证明文件(原件);如属企业改制并符合财税(2001)161号文件规定的范围视为变更登记的,还需提交变更的依据文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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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地产分割、合并的,提交有关分割、合并文件(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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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配偶之间变更登记权利人的,需提交婚姻关系证明文件(复印件)及经公证的原产权人同意变更的证明(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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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房屋面积增加、减少的或改、扩、翻建的,提交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房屋翻建的,还需提交竣工验收证明(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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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共有关系变化变更登记:提交房地产等额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的合同,或者房地产共同共有转为等额按份共有的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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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受让人变项目公司变更登记,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补充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