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

通件:

()《青岛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人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身份证明;

()原土地权属证明(原件)

()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抵押合同

()土地抵押登记初审表

()评估报告或双方确认的价值认定证明

()其他证明材料

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以属于国有资产的土地设定抵押的,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定抵押的批准文件(原件);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土地设定抵押的,须提交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原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因无公章等原因无法提供证明的,可提交企业工会出具的或企业盖公章具结的该抵押已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的证明);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土地设定抵押的,须提交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原件)(因企业董事会、股东会无公章等原因无法提供证明的,可提交企业盖公章具结的该抵押已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的证明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成员在证明上签名,同时提交企业章程备查)

2.储备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1)储备土地入库登记证;

(2)储备土地入库登记审签表;

(3)土地估价备案表;

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

(1)原土地权属证书;

(2)原批准用地文件;

(3)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4)通件(同土地使用权抵押)

三、房地产抵押/设典

通件:

()《青岛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人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身份证明;

()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抵押合同

()其他证明材料

1.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

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备案及抵押登记同时办理的)或预售合同备案证明(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前已办结预售房屋合同备案的)

2.房地产抵押登记:

(1)商品房出售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房地产权证(原件)

(2)发票(购新建房屋的抵押登记)

(3)以属于国有资产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定抵押的批准文件(原件);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须提交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原件);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须提交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原件)(因企业董事会、股东会无公章等原因无法提供证明的,可提交企业盖公章具结的该抵押已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的证明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成员在证明上签名,同时提交企业章程备查)

:在房地产转移时需办理抵押贷款的应同时提交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所需材料

四、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1.《青岛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原土地权属证明(原件)

4.借款合同(原件)

5.抵押合同(原件)

6.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原件)(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或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确认的价值认定书(原件)

7.以属于国有资产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定抵押的批准文件(原件);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须提交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原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因无公章等原因无法提供证明的,可提交企业工会出具的或企业盖公章具结的该抵押已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的证明);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须提交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原件)(因企业董事会、股东会无公章等原因无法提供证明的,可提交企业盖公章具结的该抵押已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的证明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成员在证明上签名,同时提交企业章程备查)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原件)

9.施工许可证明(原件)

10.平面图、配置图(抵押人、抵押权人盖章)

五、房地产抵押变更/转让登记

通件:

()《青岛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人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身份证明;

()原他项权证(原件)

()他项权转让合同或他项权变更证明(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