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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房即可办证”便民服务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税务部门,各开发建设单位: 现将《“交房即可办证”便民服务工作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交房即可办证”便民服务工作意见(试行)》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交房即可办证”便民服务工作意见 (试行)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脸识别、在线支付等技术,积极推进信息共享和网上办理,切实解决交房、办证不同步问题,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交房即可办证”便民服务工作意见(试行)。 一、完善合同,引导“交房即可办证” (一)完善合同条款。完善新建房屋买卖合同(包括预售、现售房屋买卖合同,下同)内容,将物业交付、业主共有部位设施设备交付作为合同条款予以明确;将“交房即可办证”作为推广选择性条款写入买卖合同,倡导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协商选择使用,逐步引导实现新建房屋“交房即可办证”,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二)购房合同电子化。逐步推进新建房屋买卖合同电子化,推广开发企业使用电子印章。在签订新建房屋买卖合同时,通过采集开发企业电子印章、购房人电子签名的方式,形成新建房屋买卖电子合同,并将电子合同通过网签备案系统提交备案。 二、优化程序,准备“交房即可办证” (三)多测合一,同步测绘。开发企业完成房屋工程建设后,应当委托测绘单位完成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土地复核验收测量、房屋实测绘,一次性形成同时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土地复核管理及不动产登记需要的测绘成果资料。 (四)多审合一,同步办理。各相关部门应同步完成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土地复核、房屋实测审核入库。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后即可申请办理新建房屋首次登记。 (五)不动产登记远程申请。新建房屋项目办理预售许可或首次登记后,购房人可自愿选择通过远程服务平台开发企业端,申请办理新建房屋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申请所需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及询问记录通过远程服务平台发送至不动产登记机构。购房人选择到不动产登记大厅申请办理新建房屋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的,在登记材料齐备的情况下,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1小时办结。 新建房屋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转移登记时可不再提交房屋买卖合同。 (六)登记材料电子化。新建具备电子签名条件的项目,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新建房屋买卖合同时,可一并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及询问记录,应采集开发企业代理人和购房人电子签名,形成电子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和询问记录;不具备电子签名条件的项目,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可在申请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时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和询问记录,并可将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和询问记录及房屋买卖合同盖章签字页拍照形成电子图片。 (七)不动产登记远程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远程服务平台受理新建房屋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后,通过系统提取房屋买卖合同、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及询问记录(或材料电子图片),直接办理审核登簿手续。新建房屋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再收回,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完成转移登记后予以公告作废。 (八)税费网上缴纳。税费网上缴纳。税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网上计征税费,购房人可通过网上缴纳,缴纳税费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购房人的申请签发电子不动产权证书或缮制纸质不动产权证书。 三、规范流程,实现“交房即可办证” (九)规范交房流程。进一步规范新建房屋、物业交付行为,明确新建房屋、物业交付程序,减少因新建房屋、物业交付产生的纠纷,切实维护买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十)现场交房办证。开发企业在组织现场交房时,购房人申请领取电子不动产权证书的,由购房人在交房现场直接下载领取;购房人申请领取纸质不动产权证书的,由登记机构在交房现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十一)水电气暖协同办理。相关部门在开发企业交房现场联动提供水、电、气、暖、网络、有线电视等开户“一站式”服务,方便群众办事。 四、协同配合,保障“交房即可办证” (十二)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市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税务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共同推动“交房即可办证”工作开展,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十三)加强信息共享。大力促进部门信息共享,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纳税等信息互通共享,可以通过共享获取的资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交。 (十四)依法开展工作。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税务部门在开展“交房即可办证”服务时,应严格规范信息使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有序开展各项工作。 (十五)推广电子信息。在“交房即可办证”工作开展过程中,加大新建房屋买卖电子合同及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应用。公安、民政、公积金、银行等机构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可直接使用电子合同及电子证照。 (十六)强化诚信管理。加强开发企业市场行为监管,督促开发企业自觉履行依法建设义务,严格履行合同,积极推进“交房即可办证”。对积极配合完成“交房即可办证”的开发企业,纳入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评价加分项;对不积极、不配合,措施不到位,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进行“交房即可办证”的开发企业,记入企业信用不良记录档案。 (十七)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媒体,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及时报道。要积极关注舆情,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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