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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1.登记类型 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2.适用条件 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可以分别申请下列登记: 1.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可以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的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2.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可以申请一般抵押权的首次登记以及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登记; 3.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可以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以及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3.申请主体 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和债权受让人共同申请。 4.申请材料
注:提交电子材料、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凡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无需提交。 5.办理步骤 (1)一网通办服务流程 1)网上申请 l 申请人登录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进行身份认证和用户注册。 l 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请并提交材料。 2)领取证书 l 申请人根据短信提醒可通过网上完成缴费。 l 申请人登录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下载电子证照;需纸质证书的,可申请免费寄送。 注:需现场验证的,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携带身份证明及相关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验证并领取证书。 (2)一窗办理服务流程 l 申请人通过预约或现场取号,选择就近不动产登记大厅综合窗口申请登记并提交材料。 l 根据短信提示完成缴费,现场领取或申请免费寄送证书。 公证联办 6.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7.收费标准 (1)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2)抵押权人属于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或者以海域使用权抵押的,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3)以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登记的,以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登记的,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8.温馨提示 (1)取得海域使用权时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时,应当提交海域使用金缴纳证明,债务履行期限不得超过海域使用金缴纳期限。 (2)您可登录“青岛不动产登记”微信公众号、“青岛网上房地产”(http://www.QDFD.com.cn)网站、“爱山东”app办理网上预约、网上申请登记、网上缴费、获取不动产电子证照等业务。 (3)您可登录“青岛不动产登记”微信公众号、“青岛网上房地产”(http://www.QDFD.com.cn)网站、“爱山东”app,自主查询业务办理进度。 (4)您在综合窗口申请登记时,可自主申请不动产权属证书免费寄送服务。 (5)业务咨询,您可拨打青岛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和地籍测绘咨询电话:(0532)82660001。 (6)业务投诉,您可拨打青岛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和地籍测绘投诉电话:(0532)82660001,或拨打政务服务热线:(0532)12345。 (7)青岛市不动产登记服务提供午间和周六周日延时服务,详情可查看登记服务大厅服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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