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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地籍调查成果审查

    1.审查类型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地籍调查成果审查

    2.适用条件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完成地籍调查后,权利人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成果审查。

    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在完成地籍调查后和房屋调查后,权利人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地籍调查成果审查。

    3.申请主体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地籍调查成果审查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

    4.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材料要求

    备注

    1

    成果审查申请书

    原件

    纸质/电子

    必要

     

    2

    身份证明

    原件

    纸质/电子证照

    必要

     

    3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集体建设用地拨用决定、出让合同、出租合同等

    复印件

    纸质/共享信息

    必要

     

    4

    房屋权属来源材料:房屋建设批准手续、符合规划材料等

    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必要

     

    5

    地籍调查成果

    原件

    纸质和电子

    必要

    包括不动产测量报告和地籍调查表。(房屋一并申请的,还需提交房屋的地籍调查表及不动产测量报告)

    注:提交电子材料、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凡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无需提交。

    5.办理步骤

    l 地籍调查机构通过青岛市不动产地籍调查管理系统上传地籍调查成果;

    l 申请人在成果受理窗口申请成果审查并取得回执;

    l 申请人领取入库证明。

    6.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

    不收费

    8.地籍咨询投诉热线

    0532-8266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