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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地籍调查成果审查1.审查类型 林权地籍调查成果审查 2.适用条件 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办理首次登记或者原首次登记未完成需要开展补充调查的,由登记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地籍调查,其他情形由申请人负责提交地籍调查成果资料,申请成果审查。 3.申请主体 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地籍调查成果审查的申请主体应当为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等林业经营者。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地籍调查成果审查的申请主体为发包方或承包方。 4.申请材料
注:提交电子材料、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凡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无需提交。 5.办理步骤 l 地籍调查机构通过青岛市不动产地籍调查管理系统上传林权地籍调查成果; l 申请人在成果受理窗口申请成果审查并取得回执; l 申请人领取入库证明。 6.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含免收) 不收费 8.地籍咨询投诉热线 0532-8266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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