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身份证明、监护、委托代理及公证的具体说明

 

一、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具有特殊身份的,按照下列规定提交身份证明:

(一)军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军官证》、《士兵证》、《学员证》、《文职干部证》、《离休证》、《退休证》等;

(二)港澳居民提交港澳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三)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地区身份证或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旅行证》;

(四)华侨提交《护照》;

(五)外国自然人提交《护照》。

        申请人为非自然人的:

(一)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不能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三)港澳台法人提交企业登记证、注册证;

(四)境外机构的分支、代表机构提交经批准设立证明或者登记证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

二、监护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地产,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被监护人身份证明和监护资格的证明;被监护人系成年人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认定被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房地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由全部监护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三、委托代理

        自然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和经公证(或者认证)的授权委托书。

        非自然人的房地产登记,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申请,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能申请的,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记载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并由委托人签署。

四、公证

(一)下列事项应当办理公证

1、因继承、受遗赠申请房地产登记的,有关事实或者合同应当公证;

2、自然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委托书应当公证(或者认证);

3、当事人约定合同须经公证生效的,合同应当公证。

(二)公证文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除涉及房地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外,其他涉及房地产的公证,应当由青岛市的公证机构作出;

2、香港特别行政区由中国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办理公证,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章;

3、澳门特别行政区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机构或者中国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公证,公证文书免于认证;

4、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公证处、公证人事务所出具的公证书应当经中国公证员协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核对并出具确认申请人持有的公证书正本与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的公证书副本核对一致的证明;

5、外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所出具的公证(或者证明)文书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并附有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