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存量房屋转移登记
(一)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登记申请书(原件);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原件);
5. 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4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二)注意事项:
1.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由发生转移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2. 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限价商品房、解困房等上市交易,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