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存量房屋转移登记

(一)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原件);

5.      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4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二)注意事项:

1.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由发生转移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2.  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限价商品房、解困房等上市交易,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