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商品房屋初始登记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商品房屋的,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商品房屋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登记申请书(原件);

2.  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记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状况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原件);

5.  建设工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

6.  实测建筑面积审核报告单(原件);

7.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和测绘报告书(原件);

8.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二、注意事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商品房屋初始登记时,还应当提交全体业主共有不动产的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