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抵押权初始登记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初始登记后,购房人与贷款人可申请将抵押预告登记转为本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抵押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为:
1. 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抵押预告登记证明。
(二)注意事项:
1. 抵押权初始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2. 材料有公证文书的,需核查公证文书的真实性(核查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时限内),核查后方可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