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购房屋抵押预告登记
一、以预购房屋设定抵押的,可以按照约定申请预购房屋抵押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登记申请书(原件);
2. 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预购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
4. 主债权合同(原件);
5. 抵押合同(原件);
6. 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书(原件)。
抵押合同中存在预告登记约定的,可不提交前款第6项材料;与预购房屋预告登记合并办理的,可不提交前款第3项材料。
二、注意事项:
1. 预购房屋抵押预告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2. 材料有公证文书的,需核查公证文书的真实性(核查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时限内),核查后方可缴税。
3. 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集资建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应当提供购房资格证明,且由被保障家庭成员共同申请(成员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