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新建房屋转移登记
(一)因买卖或者拆迁安置取得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房屋的,应当申请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房屋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登记申请书(原件);
3. 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件);
4. 全额缴款凭证(原件)。
申请登记房地产属于预售房地产的,还应当提交房屋交接书(原件);
申请预告登记转为本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二)注意事项:
1. 由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共同申请。
2. 材料有公证文书的,需核查公证文书的真实性(核查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时限内),核查后方可缴税。
3. 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集资建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应当提供购房资格证明,且由被保障家庭成员共同申请(成员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